南方日報訊(記者/黃穎川 通訊員/陸曉紅)筆者今日從支票貼現廣州地稅獲悉,1月起廣州開始受理2012年個人年所得12萬以上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年所得12萬以上的納稅人應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在2013年度取得的各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即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二手餐飲設備報。廣州地稅解釋,各項所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個人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據瞭解,納稅人可以採用網上申報、郵寄申報和上門申報三種方式進行申報。納稅人還可以委托任職單位、有稅務萬利多製冰機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受托任職單位、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附送委托申報協議(合同)。另外,市地稅提醒,納稅人如需要補繳稅款,應直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
  市地稅提醒年所得12萬以上的納稅人,應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年所得額、應信用貸款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納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人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追繳其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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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於艷彬  (原標題:廣州去年所得超12萬 3月31日前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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